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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第195号建议的答复-人大政协提案答复-政务公开-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对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第195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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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给予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减负工程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具体情况
       2023年4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2023-2025年)》,第11条明确指出: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欠费不停供”政策,经申请可给予6个月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
       二、落实情况
       按照文件要求,我公司印发了《关于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措施的通知》,对我市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水费,用户可携带相关资料向辖区营业所提交水费缓缴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我公司营销分公司收费管理部为用户办理水费缓缴业务。用户自应缴之日起最长可缓缴6个月(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产生的水费,最长缓缴期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不停供、不收取违约金。
       感谢您对我市供排水事业的关心,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公司的工作。
来源:春华水务集团 更新日期: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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