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精神,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联合下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内发改费[2015]1129号),有关通知如下:
一、调整了排污费征收标准。
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征收标准仍按1.20元/污染当量(折1.26元/公斤);氮氧化物征收标准由0.60元/污染当量(折0.63元/公斤)调整到1.20元/污染当量(折1.26元/公斤);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70元/污染当量调整到1.40元/污染当量,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二、制定了工业烟粉尘排放征收标准。
工业烟粉尘按照0.60元/污染当量(折2.4元/公斤)征收。
三、实行差别收费政策。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我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对列入目录的限制类相关企业(工艺、装备、产品等),按收费标准加0.2倍计收排污费;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四、落实相关措施。
1.各级发展改革委、财政、环境保护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确保排污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减免排污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重点行业、企业强化监管,对偷排、无故停用脱硫、污水处理等污染防治设施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2.各级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